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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店逾期15天不退货将被处罚
发布时间:2015-02-28 20:34:26
作者:佚名
摘要:  百姓家电网讯: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2015男3月15日施行。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
  百姓家电网讯: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2015男3月15日施行。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
    据百姓家电网了解,《办法》共二十二条,对《消法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。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、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、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、商品和服务“三包”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。
 
《办法》规定,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,如果收到消费者要求15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的,或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,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,将依法受到处罚。
 
据新规,未经消费者同意,经营者不能收集、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、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、收入和财产状况、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,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。
 
此外,根据《办法》,以虚假的“清仓价”、“甩卖价”、“最低价”、“优惠价”销售商品或者服务,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,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 
《办法》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,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,由工商部门依照《消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:
 
  1.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,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;
 
  2.未经消费者确认,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;
 
  3.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;
 
  4.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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