半岛网1月12日消息 2009年10月份,市民张女士购买了一台品牌洗衣机。没想到刚使用一年多,洗衣机定时器就出现了故障。2010年12月,张女士找到商家,商家表示可以派人维修,但洗衣机已经过了一年的三包期限,所以要收取40元修理费。
“才一年多就出故障,难道不是质量有问题?”张女士不认同商家的解决方案,要求免费维修或者退换。但商家坚持强调自己是按照“企业三包规定”进行修理,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。再三协商无果后,张女士遂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永安路工商所咨询并投诉。
永安路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进行调查了解,认为根据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。”洗衣机生产厂方的内部三包规定,不应低于国家三包规定标准,更不得与国家三包规定相抵触。
按照国家三包规定,洗衣机三包期整机一年,电机、定时器、程控器、电容器主要部件三包期三年。因此,虽然张女士购买的洗衣机整机已超出三包期限,但定时器属于主要部件,按照规定,商家应该免费为张女士维修。经工商部门调解,商家最终承诺为张女士免费维修并道歉。